第一部分 考试程序
一、各招考方向专业考试均分为三试。
二、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一试后二、三试分别出榜,其他招考方向专业二、三试连续进行。
第二部分 评分办法
一、表演技能类评分办法:
1、各评委独立打分,所有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评分要求:
①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二试成绩最高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70 分;二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三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
②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③同一试中相同分数最多只能有两个;
④评分表中除评判分数外,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并在考试过程中要求所有评委按照评分表规范打分;
⑤凡属多位评委打分的情况,均采用个别打分后合计总分并取平均值的方式,其中 5 至 10 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11 至 15 名评委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16 名评委以上(含 16 名)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
⑥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打分,如出现漏打、错打等情况,则取消该评委此试相应科目所有打分成绩。
3、表演技能类专业考试按每半天收集考试成绩。由招生工作人员收取所有评委的评分,当场贴封,由纪检工作人员、考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送交招生办公室。
4、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独立组织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招生办公室,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院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分数。
二、笔试类考试组卷及评分办法:
l、命题:
①涉及命题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讲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命题小组负责试卷出题,组长负责试卷的组成及审核。命题小组人员名单对外应严格保密,凡命题小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泄露考试内容;
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与试题有关的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③命题小组组长必须于考试前三天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组卷。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多套试卷(不少于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组卷完成后,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立即销毁,试卷经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命题小组组长共同密封签字,由试卷保管人员按保密要求存入试卷保险柜内;
④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2、抽题:
试卷抽取工作应在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做好记录。未被抽取的试卷放回试卷保险柜内。
3、评卷:
①涉及评卷的各系应成立由讲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由各系在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中的委员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关评卷工作;
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试卷。试卷由纪检工作人员和招办工作人员一同交评卷人员阅卷;
③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规定,所有评卷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并将手机存放于指定地点;
④评卷须有 2 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所有评卷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对任何试卷的任何评判,不得涂改考生答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评阅现场,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所有试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试卷;
⑤抄袭试卷的判定由评卷小组报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后,会同相关专家共同判定。如判定抄袭,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算分及及格线划定办法:
1、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全校统一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练耳或视唱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成绩记为缺考)。
3、视唱练耳、基本乐理成绩作为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除音乐科技系各招考方向外)。
4、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划定办法:
①划定范围:原则上按各招考方向独立划定(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按分考场独立划定;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拉弦乐器、弹拨乐器为一组划定,吹打乐器组独立划定)。
②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原则上为 60 分。如考生该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到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为止。
③各招考方向专业总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其中,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按各考场分列、中国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管弦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若视唱练耳或基本乐理单科距及格分数线 10 分以内(含),视为该科及格。
第三部分 评委组成及职责
一、招生考试各专业评委为本专业教师,原则上为讲师以上(含)职称。评委名单由各系提交,经学院本科招生常委会审议通过,在考试前聘任。各专业校外评委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校外评委各事项均按学校校内评委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专业的评委应严格依据学院的有关招生规定,在招生考试中严格履行评委职责,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正确判断,公正评分,尽职尽责完成评委工作。在担任评委期间,如出现违纪违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各专业评委小组的组长是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的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全面负责专业考试和纪律检查事宜,尤其是在考场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组长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更正(对于分考场,组长不在场的情况,组长必须指定各分考场的负责人,各负责人的职责同组长)。
四、同一考试科目分考场进行考试时,评委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组合产生(只在该试第一场考试前进行)。
五、评委如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瞒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评委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评委申请回避或在评分表上明确标明“回避”,则该评委对该考生的评判,不纳入计算。
七、音乐科技系综合素质面试,音乐学系一试,作曲系二试,指挥系一试,音教系一、二试,钢琴系一、二试,声歌系二、三试由所有经聘任参加考试的评委参与评分。在相应专业考试完成后,由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组织相关系、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随机抽取各系 2/3 的评委(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分类)成绩纳入计算。
第四部分 合格标准
一、音乐学理论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二、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三、电子音乐创作与制作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四、音乐教育招考方向(各考场)
1、一试结束后,考生分考场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各考场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考场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考场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五、艺术管理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一试各科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二试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七、演唱(民族唱法)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5 倍。
2、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5 倍。
3、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1.5 倍。
八、演唱(美声唱法)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5 倍。
2、二试结束后,考生按二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三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5 倍。
3、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1.5 倍。
九、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各乐器)
1、一试结束后,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十、钢琴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十一、电子管风琴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十二、管弦乐器演奏招考方向(各乐器)
1、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 83 分以上(含)的考生分乐器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 2.5 倍。
2、二试成绩在 87 分以上(含)且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分乐器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乐器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十三、指挥招考方向
1、一试结束后,一试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的考生按一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入二试的考生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3 倍。
2、视唱练耳、乐理均达到及格标准的考生按专业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发放专业合格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名额的 2 倍。
第五部分 录取原则及录取分数线划定办法
一、录取原则
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排名顺序依次录取。其中,报考艺术管理招考方向的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90 分(150 分制)。
二、录取分数线划定办法及相关说明
1、音乐学理论、音乐教育、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电子音乐创作与制作等招考方向:录取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70%划定。
2、艺术管理招考方向:录取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80%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指挥等招考方向:录取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65%且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4、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演奏等招考方向:录取分数线参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5、所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按 750 分制折算。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的批次线划定方法,参照教育部及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按照原始分计算。
三、剩余计划使用原则
1、在各系招生计划数范围内,如录取时系内出现剩余计划,可在该系内文化课上线考生中进行调剂。各系系内调剂方案及顺序为:
①音乐科技系: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 电子音乐创作与制作
②音乐教育系:考场一 考场二 考场三
③声乐歌剧系:演唱(民族唱法)(最多 5 名) 演唱(美声唱法)(最多 5名)
④国乐系:筝 打击乐 二胡 板胡 扬琴 竹笛 笙 阮 柳琴 唢呐 管子 三弦琵琶 古琴 箜篌
⑤钢琴系:钢琴 电子管风琴
⑥管弦系:按弦乐组(小提琴 1 名,中提琴 1 名,大提琴 1 名,低音提琴 1名,竖琴 1 名)循环顺序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按铜管与打击乐组(小号 1 名,圆号 1 名,长号 1 名,大号 1 名,打击乐 1 名)循环顺序录取;如仍有剩余计划,按木管组(长笛 1 名,双簧管 1 名,单簧管 1 名,巴松 1 名,萨克斯管 1 名)循环顺序录取
2、如各系系内调剂后仍有剩余计划,学校将统筹剩余计划,按如下次序调剂:
①钢琴系(钢琴招考方向)(最多 5 名)
②管弦系(最多 5 名)
③以下各系按每系 1 名循环录取:音乐学系、音乐教育系、国乐系、指挥系、作曲系、艺术管理系、音乐科技系、声乐歌剧系
3、如有其他调整,须经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部分 其他
一、我校附中应届声乐考生参加声乐歌剧系各招考方向考试的,可直接进入二试。
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办法与大陆考生要求相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考生可直接进入二试。
三、音乐科技系视唱练耳(综合)、基本乐理考试评分算分办法
1、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
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招考方向: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与音响分析》成绩×40%(练耳、视唱或音乐与音响分析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记为缺考)。
电子音乐创作与制作招考方向: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视唱练耳成绩×60%+《音乐听辨制作》成绩×40%(练耳、视唱或音乐听辨制作任一考试缺考,视唱练耳(综合)成绩记为缺考)。
2、视唱练耳(综合)、基本乐理及格线的划定办法依照学校标准执行。
3、视唱练耳(综合)成绩、基本乐理成绩作为音乐科技系各招考方向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发放专业合格证。
四、考生须全程参加各项考试,缺考任何一项考试,专业总成绩记为缺考。
五、所有评委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置放于指定地点。
六、音乐教育、演唱(民族唱法)、演唱(美声唱法)、中国乐器演奏、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演奏等招考方向的表演技能类考试严格按照考生抽签号次序进行。如有违反,将追究考场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考场负责人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考试时间限定要求,把控时长。
八、各系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本科招生评分录取办法》,其中必须明确规定专业考试要求及内容、专业考试流程、评分标准、专业合格标准、录取原则、剩余计划使用原则及办法等,并在招生简章公布前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如有与本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
九、各系必须在专业考试开始前召开评委工作会议,将本年度的考试评分方法、曲目要求、纪律要求、特别是与以前考试的差异等内容向全体评委公布。
十、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实施细则》对本科招生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我校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 号)》设立仲裁小组。
以上规定由本科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于 2017 年本科招生考试开始执行。
如遇教育部等相关政策调整,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