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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考总成绩不分文理进行全国排序,按照设计学类专业分省拟公布计划总数的4倍划定合格参考线。对达到合格参考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分省排序,按“1:4原则”确定各省的最终合格线、合格名单和招生计划数。对..
1、校考总成绩不分文理进行全国排序,按照设计学类专业分省拟公布计划总数的4倍划定合格参考线。对达到合格参考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分省排序,按“1:4原则”确定各省的最终合格线、合格名单和招生计划数。对合格人数未能充分满足“1:4原则”的省区,在不影响分省计划数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该省校考分数线,但降低后的分数线不低于全国第300名考生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