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举办,前身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国标代码13468,创建于2001年,2015年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学校全称为阳光学院,是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培育高校和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目前,阳光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涵盖理、工、经、管、文、法、艺、教育等学科,在校全日制学生近20000余人的多科性大学。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等3个专业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信息和国际商务获批福建省一流应用型高校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行“百博工程”计划,聘任全军优秀博导、少将级专家、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福建省高层次A类人才等30余位国家级人才担任学校教学科研骨干;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央企高管、业界精英等实战型人才300余人打造应用型师资队。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00余人,硕士、博士教师占比达75%。学校为学生提供考研升学、考公考编、就业创业等“多赛道”个性化选择,汇聚校内外资源,为学生配备导师组,实施“千企计划”,建立1000家共享企业库,助力学子高质量就业升学。办学以来,学校已培养40000余名优秀校友,其中涌现出包括:华中科技大学85后的博士生导师、360首席安全官、高校骨干教师、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公司创始人等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普通本科学制4年,办学类型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设有两个办学校区,其中,福州马尾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福州新区滨海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滨路999号。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规划,2024级普通本科各专业新生:
(1)音乐学、舞蹈学、电子商务(中外合作)专业在福州马尾校区培养;
(2)除(1)以外招生专业,第一学年在福州新区滨海校区培养,第二至第四学年在福州马尾校区培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69074。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省份的考生按照各省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投档考生予以录取。
2.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区、市)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如仍相同的,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
3.实行以院校为单位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级差。当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区、市)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各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一)学费标准
1.数字媒体技术、法学、金融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会计学、跨境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软件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供应链管理、工程造价、网络与新媒体等专业学费为31000元/学年;
2.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学费为34000元/学年;
3.电子商务(中外合作)专业学费为438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1.福州马尾校区:
(1)六期电梯宿舍六人间(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2)其他宿舍(除六期电梯宿舍)
四人间(上床下桌):2400 元/生·年
六人间(上床下桌):2160 元/生·年
2.福州新区滨海校区:
电梯宿舍六人间(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凭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前三年在阳光学院学习,完成阳光学院学制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后,符合法国高等管理学院外语及考核要求后,可在最后一年赴法国学习,并完成外方学制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将获得阳光学院授予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以及外方授予的国际管理本科学士学位,外方所颁发给项目学生的学位证书与其所颁发给本国学生的证书应当完全一致。未进入外方学习的学生在阳光学院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将获得阳光学院授予的电子商务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阳光学院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创业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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