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校名:甘肃医学院;
英文名称:Gansu Medical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代码:4162011805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甘肃医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甘肃省平凉卫生学校,2003 年升格为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组建晋升为医学本科院校,更名为甘肃医学院。
开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儿科学、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10个本科专业和11个专科专业。
学校有1家直属附属医院、2家非直属附属医院、39个实践教学基地、4个社区基地、7个实验教学中心,其中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建有全国基层西学中能力建设带教基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直属附属医院建有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国肝炎患者教育基地、甘肃省骨科研究所分所、甘肃省肝胆胰外科研究所分所、兰州大学临床医学院肿瘤防治中心分中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医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甘肃医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甘肃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甘肃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
(一)在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及社会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
(二)甘肃医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提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3.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
4.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理综、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中职生如果总分相同,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名,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中职在校期间的表现择优录取。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3+1+2”和“3+3”模式省(区、市)考生,除必考科目外,临床医学、儿科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以及少数民族预科还需选考物理和化学,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选考科目为化学,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化学、物理等级依次进行排名。
6.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7.我校同意执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8.中职对口录取严格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校通识教育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本校各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学位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我校被录取后,在校须达到英语课程合格标准方可毕业,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10.除助产学专业只招收女生外,其余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1.在录取时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1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省列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本、专科)计划、地方农村专项、革命老区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执行。
13.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形式公布。
14.甘肃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各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15.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新生入学报到前,本人须与定向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和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协议,入学后须与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和教育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医学生(专科)新生入学前,须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将按退学处理,解除相应培养关系和就业关系。
(二)普通专升本录取规则
1.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2.报名条件为: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在甘肃省应征入伍,退役并取得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本科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专科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4〕423号)。住宿费标准:6人间900元/生·学年(甘发改收费〔2015〕920号)。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和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医学生(专科)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按规定补助生活费。以上费用如有变化,按照省发改委最新批复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助贷勤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的奖、助学金体系完善,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为强化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在新生资格审查或在入校后3个月内的资格复审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电子档案不符(包括体检信息,以及存在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情况)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且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甘肃医学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744000
电话:0933-8613953
传真:0933-8613953
甘肃医学院招生网址:
https://www.gsmc.edu.cn/zsw/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甘肃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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