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航班延误险骗保事件引热议,有人觉得属于诈骗,有人觉得不合理,这就和国家推出政府优惠券补贴一样,总有人薅羊毛,他们钻空子赚钱,也不算诈骗,保险公司不是慈善家,也不是傻子,法理上,技不如人,甘拜下风;当然骗子权不如人,甘拜下风,没毛病。
我觉得焦点在于该女士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他人信息购买保险,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就有两种情况。
第一,保险合同有效,那么保险公司就要踢出这个纠纷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构成了盗用他人个人身份信息,但这个罪比较轻,而且需要盗用一定数量的身份信息;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模型是一方受到欺诈手段产生错误认识,将个人所占有的财物交付他人,但是保险金不是这些被盗用信息的亲戚所占有的财物,也没有交付行为,所以对这些亲戚不够成诈骗罪。
第二种情况那就是,保险合同无效,那么改合同就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可以看做这份保险合同根本没有从来不存在,也就是说该女士跟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保险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将保险赔偿金交付该女士,就构成了诈骗罪,属于普通诈骗而非保险诈骗。一点浅薄的看法
不管保险标的在这个案件里具体指什么,只要按《保险法》仍然区分开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那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就仍然是真实的。
因为只要航班真实,因航班产生的保险标的就必然真实。至于没有人真实乘坐航班,虚假的仅仅是保险利益--嫌疑人自身与保险标的没有利益关系。
现在所有认为虚假标的的观点,都是把标的和利益作为一体来一起说。保险法上或许是,但是我觉得刑法的解释上还是不应该成立。
航延险一般都有一些免责条款,其中常见的有必须投保人乘坐了该次航班次才可以申请航延险。根据新闻,该女子是以理财之名骗取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信息,再用于购票和购买保险以期获取赔款。
这样一来,她购买的航延险如果确实遇上了延误,去申请赔偿的时候就必然会碰到这些身份证的实际持有人并没有乘机的问题,而按照相关条款,那个情况下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如果该女子申报自己坐了飞机但实际没坐过并前往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这就算是构成了对保险公司的欺骗,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这个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