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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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2018学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首批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权,对达到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录取、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录取以及外国留学生等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台湾免试录取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和解释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核发录取通知书;

8.协调组织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9.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10.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监察,依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定期听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情况汇报,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根据实考分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时,实考分减去1分级差生成当前等效基准分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检索,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当前等效基准分调剂到当前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等效基准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对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浙江省: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其所填报的专业依次录取。

2.上海市: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在其所填报的专业组内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

3.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日语或英语语种的考生;

3.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和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与公司理财方向及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录取、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录取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2018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按照我校两校区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

1.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2.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邮编:10220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理学和工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5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学年10,000元,书法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每学年40,000元。涉及本科生的专业类所含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大类培养期间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中学费最低标准执行,专业分流之后再按各专业具体标准执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为750-1200元/床/年,具体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捐、偿” 多维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等。

第二十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1. 招生咨询

电话: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网址:http://zs.cufe.edu.cn

2. 招生纪检监察

电话:010-62289024   E-mail:xxjw@cufe.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长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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