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新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二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学制3年。
第四条 办学地址: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警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同时,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进行巡视,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六条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人民公安事业。
第七条 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定坚决同“三股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
第八条 2018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可以是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九条 报考公安院校考生需参加公安政审、面试、体能测试且合格,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
第十条 身体健康,符合普通公安院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考生的体能测试、身高、体重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免试免费入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新疆公安部门人才使用情况设置。除预留英烈子女保送生计划外,不再单独设置预留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招录,录取时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5500元/每学年,专科3300元/每学年。
第十七条 奖贷学金制度及助学措施。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109 (0991)2385455
邮编:8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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