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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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组织开展艺术类专业课校考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及宣传工作;

   7.组织实施本科生远程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投放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4、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5、江苏省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地理、政治(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实行艺术类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2年起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

 

 

 

2018年佳木斯大学按类招生专业一览表

序号

学校名称

序号

类别

专业名称

佳木斯大学

1

法学类0301

隶属于法学,所含专业法学030101K

 

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0305

隶属于法学,所含专业思想政治教育030503

3

教育学类0401

教育技术学040104、学前教育040106、小学教育040107

4

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

汉语言文学050101、汉语国际教育050103

5

生物科学类0710

生物科学071001、生物技术071002

6

机械类0802

 

隶属于工学I,所含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机械电子工程080204、车辆工程080207、

 

7

能源动力类0805

隶属于工学I,所含专业能源与动力工程080501

8

农业工程类0823

隶属于工学II,所含专业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2302、农业电气化082303

9

仪器类0803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080301、

10

电气类0806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

11

电子信息类0807

隶属于工学IV,所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080701、通信工程080703

12

工商管理类1202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工商管理120201K、市场营销120202、会计学120203K、

13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206

隶属于管理学,所含专业物流管理120601

14

美术学类1304

美术学130401、绘画130402、雕塑130403

15

设计学类1305

视觉传达设计130502、环境设计130503、工艺美术130507

备注:1.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按学校法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2.机械类、能源动力类按学校工学08-I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3.仪器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按学校工学08—IV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4.工商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按学校管理学大类培养,统一进行分流。

 

 

     第十六条  日语、朝鲜语(韩国语)、英语、英语(S)、俄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

    第十七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我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是4000-6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是16500元/生,体育、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最高不超9000元/生,住宿费600-1200元/生,黑龙江省将对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目前正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校内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友资助和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网址未加载 ,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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