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业学院2018高职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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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职业学院2018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大庆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庆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大庆职业学院。英文名称:Daq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18。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大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

南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北二路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大庆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大庆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或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大庆职业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院分省(市、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商务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另外,石油工程技术、油气开采技术专业,面向矿区艰苦行业,更适合男生就业,要求身体无残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1.学费:石油工程技术、油气开采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石油化工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软件技术、室内艺术设计(装潢设计方向)、园林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等18个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等6个专业,每生每年5400元;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商务管理、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等6个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其余的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优秀新生奖励政策,设立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和合作企业奖、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话:0459—5875333,  5871601,5876043;传真:0459—5871601; 网址:http://www.dqzyxy.net;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大庆职业学院”加关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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