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按照“十公开”、“三十个不得”等工作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院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大来社区221国道旁。邮编:154013。
咨询电话:0454—8871111、8872222。传真电话:0454—8871111。学院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电子邮箱:sjmsxy@163.com。
第四条 学院创办于1980年10月,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普通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校地点在佳木斯市,下设有三系三院一部,即数字传媒系、环境艺术工程系、影视动画系、美术教育研究院、信息管理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部。开设有:艺术设计、美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影视动画、软件技术、空中乘务、电子商务等15个专业,文、理、艺兼招。办学38年培养21000多名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学院占地面积24.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学院绿草如茵,空气清新,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师资力量雄厚,有浓厚的文化艺术气息。图书馆、美术馆、电脑设计室、影视动画工作室、制图室、形体室、创客空间、专业设计实训室等一应俱全,全部实现多媒体立体化教学。
第六条 学院以“重实践、讲效益、求质量、攀高峰”为校训。以“培养实用型美术人才,使学生掌握创新本领、实现创业回报”为培养目标和办学定位;以“非智力因素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建言献策教育”为教育目标和育人定位;以“全程实战教学,使作业变作品、作品变商品,实现经济回报”为教学目标和能力定位;为培养学生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巩固带薪实习,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创办优质品牌高校、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2018年招生专业:建筑室内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空中乘务、软件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广告策划与营销、电子商务、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美术、影视动画、美术教育。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招考类别:1、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2、文史类和理工类;3、中职对口升学类。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1、艺术类考生,承认各省术科统考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术科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50%+术科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文史类与理工类考生,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3、对口升学的考生按技能和文化课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4、投档人数不满足成班条件的专业,调剂至同类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除空中乘务与美术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以学院网站(www.网址未加载)公示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