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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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  学院名称: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2.  学校代码:13658

3.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  办学层次:本科

5.  办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邮政编码:300270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外国语大学与天津天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按新机制运行的独立学院,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18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我院2018年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  准,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将用于调节各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学费标准: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0元,护理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住宿条件为6人间,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2018年新生报到须知。上述学费不包含参加国际项目的培训费用等。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凡已投档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学校将全部录取,不做退档处理;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将考生实考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条件下,优先安排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非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加分进档,但进档后排序时以实考分为准,当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类专业中,英语、翻译、商务英语、朝鲜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类专业招收英语和相应语种考生。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4分,A=3分,B+=2分,B=1分,C=0分。

第十六条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浙江省考生,录取时将执行浙江省当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院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2020年在北京、天津、山东和海南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四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也可于录取期间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网址:http://bhws.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zhaoshengzx@sina.com

             咨询电话:022-63250161    022-63257152  

             欢迎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平台:天外滨海外事学院招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考生所获取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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