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3658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六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双学位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多项奖励制度,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校内奖励制度为保障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中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优秀学生奖学金。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健康成长,学校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3.单项奖学金。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分为学科竞赛奖学金、体育竞赛奖学金、个人才艺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和社会实践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4.双学位奖学金。为加快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学科门类申请学习另一个双学位专业学习,对学习成绩优异者,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以学年为单位,对于参加双学位学生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奖学金金额和比例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5.社会奖学金。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服务地方建设做贡献,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了社会奖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办法》。

6.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学校配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提供办理校园地贷款业务,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7.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8.勤工助学。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困难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困难生均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9.临时困难补助。为了缓解因家庭突然变故或身体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学生经济困难,使其安心学习,学校特设立了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10.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可暂时缓交学费或减免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11.入伍及退役士兵补偿。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详见《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八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九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教育学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艺术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会计学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酒店管理专业、编辑出版学专业、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英语(五年双语)专业、翻译专业、德语专业、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意大利语专业、葡萄牙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英语(四年)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俄语专业、蒙古语专业、印度尼西亚语专业、波斯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德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2000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俄语、日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其他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

英语语种。英语(英德双语、英法双语、英西班牙双语、英日双语、英韩双语)中除英语外的小语种及小语种专业均为零起点培养。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英语(双语五年制)、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语科目总分的70%;翻译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英语科目总分的70%,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英语(英韩双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招收非朝鲜族考生。蒙古语专业只招收非蒙古族考生。
  2.学校调档比例执行各省相关规定。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照顾政策加分。
  4.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优先,如专业也一致,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的先后顺序,优先录取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5.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 首先根据考生分数由高到低先满足其前三个志愿中填写的专业,待所有符合前三个专业考生均被录取后,再满足未录取考生后几个专业志愿;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凡有统考或联考规定省份的考生,需持有该省统考或联考合格证, 吉林省、山东省认可其他院校校考合格成绩。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
  7.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德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取“3+1”培养模式,原则上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江苏省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同分同等级考生专业优先,如专业也一致,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先后顺序,优先录取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低于C级。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顺序排队”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3585 84533588 84533589 84565054
  联 系 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首页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专题合集

主页-高考-吉林-招生章程-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