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校代码:10102),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University”。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石家庄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层次录取批次及要求,均以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第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执行。
第十二条 优惠加分项目、分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本、专科专业按照“分数优先 兼顾志愿”的规则录取,即将全部进档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后依次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当同分同志愿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所报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缺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省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专业成绩同分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依次比对文化课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美术教育专科、音乐教育专科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省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文化课成绩同分考生多于应投考生数时,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为学校和韩国又石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学制“3+1”,不限外语语种,韩语为零起点,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科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英语本科与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要求: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口试成绩合格;日语本科与俄语本科专业要求:零起点专业,不限外语语种,若为英语语种考生,须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本科与酒店管理本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石家庄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的“招生专栏”(http://xsc.sjzc.edu.cn/zsgz.html)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普通本科专业学费待定,按河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待定,按河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非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艺术类、体育类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6120元。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前3学年本校就读,学费每生每年17000元,第4学年如出国就读,学费按外方标准执行,本校不收费,如不出国就读,学费按普通本科专业标准收取。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住宿标准及费用与普通学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设有绿色通道、建档立卡、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审核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地址与联系方式:
办学地址: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招生电话:(0311)66617111、66617112、66617113、
66617114、66617115、66617116
学校网址:石家庄学院-http://www.sjzc.edu.cn
石家庄学院学生工作部-http://xsc.sjzc.edu.cn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