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规范各项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及对口升学招生工作。
第三条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4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王卫国,职务:校长
第十一条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学院西路2号
邮编:044000 网 址:www.sxycsf.com
电话:0359-2877666 18835990003 13303594090
监督电话:0359-2505660 电子邮件:yunshizsb@163.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工作需求,成立由主管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及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积极响应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发展情况,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按照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普通高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单独招生、对口招生及五年一贯制转段计划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文化课成绩达线后,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六章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进行录取。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除上述专业外,其它专业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七章 五年一贯制转段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的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生五年均在校本部学习,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一)学校对完成前三年中专段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学籍注册并转入后两年高职阶段继续学习。
(二)学生在完成后两年高职段学业并成绩合格后,由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文凭。
第八章 招生录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殊专业附加要求如下:
(一)学校空中乘务专业附加要求:女生身高160-174CM,男生170-184CM,(空保、空姐要求:女生:162—174CM,男生:172—184CM)身体匀称,五官端正,牙齿整齐,肤色好,面、颈、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明显内外八字,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E字表);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口吃,中英文发音标准;无色盲、色弱、斜视、狐臭;无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
(二)身高要求: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三)学校艺术教育专业只招收艺术类书法专业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仅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学费、公寓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校公寓管理费600元/学年,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语文教育,2600元/学年;数学教育,2600元/学年;英语教育,4000元/学年;音乐教育,5500元/学年;舞蹈教育,5500元/学年;体育教育,3000元/学年;美术教育,5500元/学年;艺术教育,3200元/学年;现代教育技术,3000元/学年;心理健康教育,3000元/学年;文秘,3000元/学年;空中乘务,6000元/学年;音乐表演,5500元/学年;舞蹈表演,5500元/学年;艺术设计,5500元/学年;计算机系统与维护,4000元/学年;物联网工程技术,4000元/学年;国际标准舞,6000元/学年;旅游英语,400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按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我校将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地分别报各省、地(市)级招办,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8年6月2日起实行。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