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497)。
第三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大道(邮政编码:5513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黔府函[2014]43号),在原黔南州贵定师范学校基础上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开设有学前教育、语文教育等8个师范类专业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4个非师范类专业,现有专任教师300余人,教授、副教授及硕士学历教师150余人,179个教学班,9200多名学生。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和谐兴校”办学思想,突出“师范性、民族性、艺术性”特色,校园文化成果丰富,人才培养质量高,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2018年计划招收三年制专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我校根据学校发展、办学条件、社会需求、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分专业计划详见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
第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对达到学校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专业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分数下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符合教育部、各省政策照顾项目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给予加分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要求:
1.录取教育类专业考生时,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高考生、中职单报高职考生(综合评价考试招生除外)需参加2018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成绩需达到相关省市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以上,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专业在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相应省份确定的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术科成绩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4.报考我校学前教育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50mm以上,男生身高在160mm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面部没有明显疤痕、身体没有纹身、四肢健全,能完成体育、舞蹈等艺体课程的学习。
5.报考我校双语民族班的考生,户籍所在区域须为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规定的民汉双语招生实施区域,必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成绩达到报考资格线的考生,方可填报双语民族班志愿,我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范围:贵州、云南、湖南省、广西、重庆。
第十六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对所有高中考生的高中毕业证、中职考生的中职毕业证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并报当地招生工作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我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相关规定,学生在校3年可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户的学生还可享受精准扶贫资助;学校还开通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共同审订的标准执行(详见贵州省2018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其他费用学校严格按省、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4-4969675 0854-4956899
监督电话:0854-4956599
传真电话:0854-4956899
学校网址:www.qnyzh.cn
电子邮箱:qnyz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