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299号(邮编:310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云南16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分数段)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分数段)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流至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不受科目限制(只限浙江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凡报考本科英语(师范、非师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标准计算),要求不低于120分;凡报考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教学)、旅游管理(全英教学)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标准计算),要求不低于110分。同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适当微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类)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类)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类)加试要求。所有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艺术类“双上线”(即文化分上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投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如遇考生专业成绩同分情况,参照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如遇考生文化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浙江省文化成绩排序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西澳中华总商会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299号 邮编:310023
联系部门: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8213107
传真:0571-88219311
招生网址:http://zsjy.zisu.edu.cn
微信公众号:ZISUZSB
新浪微博号:浙外招生办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