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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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021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自治区)招生,具体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专业(类)在普通类招生,艺术创意类在艺术类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招生专业(类)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院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其中,在部分省(自治区),电气信息类以电子信息类招生,包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专业;机电类以机械类招生,包含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经济管理类以工商管理类招生,包含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传播类以新闻传播学类招生,包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专业;艺术创意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份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商务英语、国际商务、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学不招收未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余省份(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的两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发〔2018〕5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从2018年起全面实行公费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艺术类专业学费9000元/生·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其它专业学费5300元/生·年。

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5000元/生·年,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0000元/生·年。

每学年初,各专业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电子邮件:zs@zucc.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    编:31001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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