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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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国标代码:13288,浙江省代码:0122。

第四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群贤中路279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名称: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第七条 学院简介

学院成立于2000年1月,以我国近代教育家、思想家蔡元培先生的名字命名,以“修德求真,传承创新”为院训,以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种意识,两种能力”——即较强的创新意识、动手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学院地处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绍兴。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毗邻绍兴高铁站、市行政中心,区位优势明显。校园规划占地面积约1100亩。

学院拥有34个本科专业,其中,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个,省“十二五”新兴特色建设专业3个,省“十三五”特色建设专业1个。在校生8500余人。

学生科技竞赛总成绩、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毕业生用人单位回访满意度均保持浙江省本科独立学院前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

第九条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

浙江省内调档比例1:1,省外调档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安排

1.浙江省考生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均按专业平行投档录取,报考考生必须符合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今年学院面向浙江省招收普通类、美术类、中职单考单招、普通专升本等类别的考生。

2.浙江省以外考生

(1)普通文理科专业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CC),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2)美术类专业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投档录取办法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分流。

第十六条 学院对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建议慎重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前向学院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有关收费政策

(一)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二)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每学年按40学分预收,次年结算上年所修实际学分学费。各专业(含三位一体招生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三)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最新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最高10000元/年)、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和学有所长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真爱基金等政策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575-88345700、88325662(传真)

(三)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群贤中路2799号,邮编:312069

(四)学院网址:http://www.ypc.edu.cn

(五)招生网址:http://zsxx.ypc.edu.cn

(六)微信公众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ypcolzs)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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