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学校创办于199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入学后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普通文理本科录取办法,由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
美术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体育类: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位次进行排序。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闽南理工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
1.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000元人民币。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金融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造价、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字媒体技术、电子商务、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阿拉伯语、商务英语、翻译、服装设计与工程、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1000元人民币。
3.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3000元人民币。
4.住宿费:1500-2200元/生·学年。
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13〕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学校 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六条 我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现行的资助形式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闽南理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闽南理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3777777,83677777,86877777
监督电话:0595-88911680
传 真:0595-88916333,88911791
学校网址:http://www.mnust.edu.cn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闽南理工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以上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