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33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简介:学院是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现占地839亩,建筑面积26.3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63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16亿元,馆藏图书84.65万册。在职教职工72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68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349人。现设有机电工程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冶金与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商务管理系、师范教育与艺术系、医学技术与护理系8个系,18个研究院所,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山东省粉末冶金先进制造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研究院(山东江河湿地生态研究院),建有216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267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现有招生专业41个,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10491人。
第九条 办学特色:学院坚持“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坚持“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逐步形成了校企一体的办学特色、工学结合的教学特色、引领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特色和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的校园文化特色。
第十条 办学成就:学院建有8个山东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5个省级教学团队,29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1个省级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有36名教师荣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山东高校十大师德标兵、省优秀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青年技能名师等省级以上荣誉。荣获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山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600余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22项、二等奖37项;省级特等奖7项、一等奖106项、二等奖172项。自建校以来共为社会输送各类技能型人才2万多人,就业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学院”、“全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双优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2015年12月,学院顺利通过山东省教育厅项目验收,成为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学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按照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比例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文理类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校企合作专业实行专业招生,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实行志愿优先。其他专业分数优先);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www.sdzs.gov.cn)、学院招生网站(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634-6268314)。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学院设立春晖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1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校企合作专业的学费以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634—6267441,6268314(兼传真),6268696
地 址:山东省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学院网址:www.lwvc.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