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九条 学院简介: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是由聊城大学申请举办、聊城市政府及山东泉林集团投资建设、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校于2002年,占地500余亩,在校生8400余人。现有专职教师341人,长期外聘教师11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50人(含外聘59人)。
学院目前设有中文系、经济管理系、外国语系、教育系、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影视传媒系、化学与生物系、机电工程系、音乐表演系、美术设计系、马克思主义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等12个系(部),36个本科专业和17个专科专业,是一所以工科为主,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的教学应用型综合性本科院校。
学院依托聊城大学综合实力办学,学生可享用聊城大学师资、实验、图书等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学院学生食堂为“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聊城市第一批市级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校园环境幽雅,风格独特,为“省级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院图书馆是国家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成员馆,现存古籍线装图书3038册,2012年6月,被山东省文化厅评为“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先进单位”,馆藏古籍成功入选《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
近几年来学院共承担省级科研项目61个,校级科研项目128个,建设省级精品课程1门,校级精品课程11门。学院教师公开发表论文1473篇(被SCI收录61篇,EI收录5篇,核心期刊386篇),编写教材、出版专著119部,专利31项。
别具一格的校园建筑,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学生的成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实施名师工程和特色专业教学,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的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学生在历年来的全国大学生平面创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影节、国际大学生影视作品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用友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大学生合唱比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齐鲁大学生计算机软件设计及外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综合素质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外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山东省大学生生物教学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山东省家政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山东省高校美术与设计师生基本功比赛、山东省青少年舞蹈大赛、山东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活动中多次荣获特等奖,一、二等奖,成绩突出,并受到教育部、文化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多次表彰。
在国家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我院毕业生素以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而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几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聊城大学纪委驻东昌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按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2018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
第十八条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有关文件和学院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设计学类、动画和广播电视编导等三个专业考生,采取“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分专业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若考生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按以下公式折算:综合分(设计学、动画)=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
音乐表演、舞蹈学、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承认其他院校的校考成绩,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在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设计学类和动画等专业考生,采取“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分专业按照专业统考成绩(安徽、湖南按综合分)分别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山东省影视动画专科:在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录取时,若综合分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对于生源省(市、区)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参照“第十六条”之原则进行录取。学院在江苏省录取要求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考试取得4C合格成绩;在上海录取考生不限考试科目。
第二十二条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韩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普通专业学费标准9000—13000元/年,校企合作专业158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鲁政办发[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奖、贷、助、勤、补、减(免)”等政策,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修满相应学分,颁发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30,8520226,8520227
传真电话:0635-852023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edu.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dcuzsb.com
学院招生QQ:1574335028
学院招生微博:http://t.qq.com/dcuzsb
E-mail地址:dcuzsb@126.com
招生微信公众号:sd13373;dcxyzs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