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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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是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GUANGXI MEDICAL COLLEGE”。

(二)学校简介: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药科学校、广西区妇幼保健院附设卫生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国家公办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医药院校,学校最早创建于1941年,办学历史悠久。学校位于广西南宁市,占地362亩,分为昆仑校区和桃源校区,设有医学系、护理系、药学系、检验系、医药商贸系、社会科学和卫生事业管理系、医学基础部和公共基础部。

(三)院校代码:14313。

(四)学校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8号(昆仑校区)

南宁市桃源路37号(桃源校区)

(五)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

(六)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七)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71-5602090。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专业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六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八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同时从医药卫生类人才培养、就业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考医药类等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等。

(二)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建议女生身高不低于3900px、男生身高不低于4125px;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三)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录取。

(四)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行业特性,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读我校各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肢体残疾、行动不便、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已录满,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分配。如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我院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项目(临床医学专业)面向广西8个地市(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崇左)招生,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专科批录取线。录取结束后,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生源。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收费。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学生上课所使用教材知情自愿到教材供应商处购买,部分学习必须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缓交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和普通专科学生在户籍和学籍管理、毕业证、就业等方面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即户口可以迁移,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毕业生就业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时派发由教育部印制,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校每年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比例选送优秀高职毕业生直接升入相关本科院校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考生可通过电话、信件的方式或直接到我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咨询。

联系方式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7号(桃源校区)   邮编:530021

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8号(昆仑校区)邮编:530023

联系电话:0771—2847911 2853620  5616464

传真:0771—2853620  561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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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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