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性质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具有化工行业特色和技术优势的高等职业学院,是国家首批骨干院校,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院名称: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675。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全部科目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教育部电子学籍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保留中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职能。现有化学工程系、材料工程系、测控与机电工程系、管理工程系、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第四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教务、教学、学生管理、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办公室设立在学院教务处,是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平行分数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如果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受后续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仍按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因受现有师资条件的限制,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可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为5000元/年(蒙授民族预科生4000元/年),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分为三档,其中一等每人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资助3000元;三等每人资助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综合评定、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办咨询电话:0471-5260399 0471-5260388 0471-5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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