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荆门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荆门职业学院
学院部委码:14571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
办学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
基本情况:
荆门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位于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荆门市。这里自然条件优越,交通十分便利,是国家规划的高铁区域枢纽城市。校园占地面积603亩,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错落有致,四季常青,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是莘莘学子理想的求学之地。近年来,学校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条件,拥有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训基地和多媒体教学平台及专业教学资源,生活条件优越,能够满足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需求,是一所高起点、高标准、有特色的高职院校。
学校办学规模3000人,设有汽车、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循环经济、化工、艺术、商贸等七个教学系部;开设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通用航空航务技术、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会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应用化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技术、工程造价、环境艺术设计、电子商务、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专业。学校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师资队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100余人,90%以上专业教师为“双师型”教师,还聘请了一批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学校秉承“厚德精技 致知力行”的办学理念,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办学思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与华中科技、华为集团、北京通用航空等企业合作,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与长丰猎豹、金泉新材料、埃斯顿等公司合作,试点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致力于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与华中科技大学、兰州大学等著名本科院校合作,开展专本连读升学模式,致力于提高学生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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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院高职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高职生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高职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高职生招生工作进展;
(三)起草高职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高职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高职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高职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高职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高职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湖北省教育厅、学院纪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院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八条 我院高职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我院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专业计划调整的决定。专业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上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湖北省教育招生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我院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次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综合、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一般专业每生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每生6500元/年;住宿费:均为4人/间,每生1200元/年。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助制度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或通过勤工助学完成学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设立的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等奖励。
第八章 报到复查
第十八条新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学籍档案、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
咨询电话:0724-6075368
传 真:0724-6075379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二十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荆门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荆门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荆门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