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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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以及《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8〕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新闻舆论、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教育部审批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院校代码:14467;院校性质:公办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华泰路95号(汤逊湖校区)

                  邮编:430223

        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高新东路特1号(葛店校区)

邮编:436032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咨询电话:027-87824422、87938508、87938468

第六条  学校简介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直属湖北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坐落在环境优美的国家现代创业聚集地“武汉·中国光谷”,辖汤逊湖、葛店和紫阳东路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700余亩,建筑面积20余万方。学校附属“湖北省实验幼儿园”溯源于190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倡导创办的湖北幼稚园,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立幼稚园,被誉为“百年幼教基石”。学校兴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第一所幼儿师范学校。“百年幼教”“首创幼师”这两个全国第一,奠定了湖北幼专在中国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地位。目前,学校承担着湖北省幼儿教师培养和在职幼儿教师培训的双重任务,是湖北省幼儿教育的教学、科研中心。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体,开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体育教育、英语教育、播音与主持等12个专业,在校学生6000余人。学校现有教职员工288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有61人。教师中荣获国家荣誉称号12人,省级荣誉称号67人;荣获国家奖励青年音乐家1人,曾宪梓奖3人,享受政府专项津贴2人。学校教学设施齐全,建有钢琴、舞蹈、语音、音乐、计算机、体操、美术、手工等实训室,建有微格实验室、幼教模拟室、心理咨询室等现代化专用教室。六十多年来,学校共为社会培养了数万名优秀毕业生。学校率先在全国招录男幼师,首开男幼师培养就业之先河。毕业生遍布全国,供不应求,成为幼教行业的中坚力量。湖北省近80%的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毕业于我校,为湖北幼教事业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学校重视科研与对外交流。先后完成全国教育机构及学会科研课题127个;编写教材和出版专著527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700多篇;在国家和省级各项评比中获奖600多人次。学校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理工大学、挪威泰勒玛克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幼师等多所国内外高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2015年,学校圆满承办了《同一个太阳,同一个梦想》中国·湖北——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儿童艺术交流画作20周年纪念展览活动。

九万里风鹏正举。新的时代,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立足湖北,面向中南,辐射全国。全体湖北幼专人正以昂扬的斗志,以培养综合素质优良的幼儿教师为目标,为争取把学校建设成实力雄厚、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和管理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和学费

第八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实际需要,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专业和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2018年面向省内外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除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音乐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等6个专业学费6500元/年外,其余专业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学校执行当年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投递的电子档案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综合考核,择优录取。若考生报考的同一专业志愿分数相同,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考生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分数和专业考试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考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考试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省外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素质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素质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序号,择优进行满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于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全国性和具有招生计划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考生投档和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第十七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八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等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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