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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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工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星湖校区:广东省肇庆市北岭七星旅游渡假区内;邮政编码:526020

    大旺校区:肇庆市大旺高新区建设路与荔园街交汇处;邮政编码:5260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录取批次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投档要求下,广东工商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以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排位先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录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高考总分排位先后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术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分数顺序排序,排在前的单科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成绩至少要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3+课程技能证书录取原则。广东省3+课程技能证书实行平行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15600元-15900元;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16300元。

    住宿费:标准4人间:2000元每生每年;标准5人间:1900元每生每年;标准6人间:1800元每生每年;7人以上间:1500元每生每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年评优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便于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纪检办公室

    联系人:刘志坚

    监督电话:0758-6179266

    传真:0758-6179038

    电子邮箱:569295694@qq.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6179018 6179028 6179228

    传真:0758-6179038

    电子邮箱:505702909@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招生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zsb.asp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商职业学院于2018年1月3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委托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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