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7098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省外考生为当地专科批次或提前专科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9号)的要求。即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及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顺序或排位分择优录取。如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科类,则依次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及音乐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高考文化成绩及术科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投档原则投档后,学校根据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0.4)+(术科统考成绩×0.6),学校专业分档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如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符合专业调剂的条件并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的选考证书须符合可调剂专业的要求。如不服从调剂或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选考证书不符合可调剂专业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应用法语、应用德语、商务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在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2018年四年制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学制四年;专科批次招生;完成三年学习后,成绩优秀的学生再进行一年的学习,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年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报考公务员、职雇员时,学历资格可享受与普通本科相同待遇,在企业就业的参照执行;不愿再续读的学生,考试合格者颁发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深圳市外(含省外)户籍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和理科类专业6000元/年(旅游管理和行政管理专业5000元/年);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10000元/年;国际商务(中澳合作)和金融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9000元/年;物流管理(中美合作)专业15600元/年、软件技术(中美合作)专业156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新生奖学金:
按照学校在各省各科类(以各省各科类为单位,分别排队,含文科、理科、美术、音乐四类)录取人数中达到本科线前10%发放新生奖学金(人数按照小数点四舍五入后取整,下同),考生总分不含加分,本科线以各省招办第一次公布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具体标准为:
①达到本科线前1%(含1%)的考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人;
②达到本科线前1%—3%(含3%)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人;
③达到本科线前3%—10%(含10%)的考生奖励人民币2000元/人。
通过自主招生免试录取的中职考生: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考生,奖励10000元/人;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及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中职考生,奖励2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室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传真:0755-26019371
电子邮箱:jwb@szpt.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6731715、26731216;传真:0755-26731216
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szp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1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