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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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公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大学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英文名称:People's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五条  公安大学的办学地点:

(一)木樨地校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

(二)团河校区: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六条  公安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公安行业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公安学科专业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教育层次最完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安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公安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编制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和反恐维稳任务繁重地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公安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政治考察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七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高考前已开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工作的浙江、西藏等省份,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仍按照2018年该省份公安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二条  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合格,投档分数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公安大学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份的录取规则:

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大学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公安专业学生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八条  公安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安大学学费收费标准:治安学、治安学(警察法学专业方向)、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国内安全保卫等9个专业及专业方向42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5个专业46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公安大学本科生学习地点:

(一)公安管理学、犯罪学、涉外警务、治安学(警察法学专业方向)等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在木樨地校区学习。

(二)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10个专业在团河校区学习。

第三十二条  公安大学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单项最高奖金为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程进行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三十四条  公安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38;

(二)咨询电话:(010)83903097;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haoban@ppsuc.edu.cn;

(四)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y.ppsuc.edu.cn;

(五)学校网址:http://www.ppsuc.edu.cn,微信公众账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第三十五条  公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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