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在河南省的专科艺术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科艺术考生5人,理科艺术考生2人。文科录取成绩最高分:416.4分,最低分:305.8分,完成计划;理科录取成绩最高分:368.6分,最低分364.6分,完成计划。
二、我院在河北省的艺术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艺术类考生7人,录取成绩最高分:371.7分,最低分:325.9分,完成计划。
三、我院在河北省的体育类录取工作已结束,按录取原则,共录取文科考生2人,理科考生1人。文科录取成绩最高分:302.35分,最低分:273.88分;理科录取成绩最高分251.36,最低分251.36;完成计划。
考生录取结果以所在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