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是不合理的事情,大家可以先咨询下原因,如果是一直压着不发放,是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投诉的,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也有可能是土地补偿款还没下来,问清楚原由了再决定要不要投诉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如果村委不发放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首先,广大农村居民要知道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也就是说无论村里怎么开会怎么拖延,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也必须遵循一个原则: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村委会以“村务繁忙”等借口,拖延发放补偿,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无故拖延、截留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法律赋予了农村居民明确的救济渠道。如果主管部门选择不作为,拆迁户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实践中,这是非常重要的维权方式之一。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分、挪用、长期拖延发放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村民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然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程序决定怎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