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仙桃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和教育部国标代码:仙桃职业学院,12740。
第五条学校地址和邮政编码: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433000。
第六条学校性质和办学层次:仙桃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省级优质专科高职学校、湖北省”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
第七条学制:三年(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二年(五年制转段学生)。
第八条 学历证书类别和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籍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学校执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总计划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分类别的专业代号和招生计划数等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2024年招生专业29个,即临床医学、护理、助产、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大数据与会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早期教育、现代非织造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航空发动机制造技术、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202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湖北省五年制转段的中职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招生录取严格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和优录政策,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录取(退档)规则,公平公正地录取(退档)按规则进档的考生。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按各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参加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录取规则按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本校各专业文理兼收(不设首选科目要求),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为主。对思想品德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期间考生应随时关注本人的录取状态,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因本人信息填写不详或更改,致使通知书无法投递或迟递而错过报到期,由考生本人负责。录取期间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特殊类型招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必须按时报到,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缴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6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退费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家庭困难的学生,(1)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2)凭贫困证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学校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优秀学生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
邮政编码:433000
电话:0728-33318183331828
网址:www.hbxtzy.edu.cn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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