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科教城校区:广州市增城区科教大道142号;邮政编码:511370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511号;邮政编码:510405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7号;邮政编码:510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自主招生类型含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自主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自主招生类型 | 招生专业 | 学制 | 招生计划数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高中生) | 食品生物技术 | 3年 | 5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高中生) | 旅游管理 | 3年 | 3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高中生)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3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高中生)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3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建筑工程技术 | 2年 | 2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 | 2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市场营销 | 2年 | 2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2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3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 | 现代文秘 | 3年 | 1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听障生)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3年 | 50 |
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听障生) | 视觉传达设计 | 3年 | 5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建筑工程技术(依托单一企业) | 3年 | 3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智能建造技术(依托单一企业) | 3年 | 3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工程造价(依托单一企业) | 3年 | 4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市政工程技术(依托单一企业) | 3年 | 3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人力资源管理(依托单一企业) | 3年 | 3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市场营销(依托载体) | 3年 | 3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旅游管理(依托载体) | 3年 | 40 |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依托载体) | 3年 | 40 |
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 | 市场营销 | 3年 | 30 |
合计 | 580人 |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所有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
高校在校生、2024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
(一)普通高职自主招生
1.普通高中考生
参加了2024年第一次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且3门科目成绩总分(下称“学考成绩”,含加分)不低于100分。
2.中职考生
自主招生招收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
视觉传达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制3年,只招收听力障碍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且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才能报考。
(二)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
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试点录取的学生应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考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三)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
退役军人考生在志愿填报前,需由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广东省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身份核验表》,完成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并在报名时上传身份核验表。
第六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高职院校自主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或“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下同)+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学校根据生源类型不同,以相对统一的文化测试为基础,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普通高中考生
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重要参考。文化素质考试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值为450分)。职业技能考核为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学校自主命题测试(下称“校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或“网上职业适应性联合测试”(下称“网测”,满分值为100分)方式。
(二)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考生
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占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核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核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综合文化知识考核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学校按专业类别或专业,对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分别命题、分别考核,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分别录取。
(三)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
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四)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考生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计划免文化素质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00分。
(五)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录取考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学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国家、省、学校相关要求的,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审核后,可免试录取。
(六)职业技能考核免考条件
中职应、往届毕业生若取得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及以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C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报考相关专业(不含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经我校核实资格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按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计算。免职业技能考核考生仍须参加文化基础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实行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进行。学校在符合高职自主招生报考条件、考核成绩达到院校划定的各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自主招生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原则上,拟录取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学考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其中普通高中生“网测”成绩不得低于“网测”满分值的60%;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及退役军人现代学徒制专项试点考生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
第二十条 已报考夏季高考并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的录取,但不能参加夏季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取消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各招生院校不得接受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报到注册。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科教城校区11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特困补助金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 真:020-86375471
电子邮箱:gcpzs@gcp.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cp.edu.cn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检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 真:020-86374467
电子邮箱:jwb2010@gcp.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官网发布缓存图:
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www.gcp.edu.cn/zsw/info/1086/23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