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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14649(国标代码)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

第五条学校学制:三年

第六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昆明市安宁市麒麟路19号

第八条学校官网:www.ynmhc.com

第九条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制度文件和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对学校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2024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情况:

序号

专业名称

校区

学费

住宿费

1

临床医学

安宁校区

15000元/年

四人间:2800元/年

八人间:1200元/年

2

口腔医学

安宁校区

3

针灸推拿

安宁校区

4

护理

安宁校区

13500元/年

5

助产

安宁校区

6

药学

安宁校区

7

中药学

安宁校区

8

康复治疗技术

安宁校区

9

医学美容技术

安宁校区

10

中医康复技术

安宁校区

11

医学检验技术

安宁校区

12

医学影像技术

安宁校区

13

口腔医学技术

安宁校区

14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安宁校区

15

眼视光技术

安宁校区

16

健康管理

安宁校区

17

中医养生保健

安宁校区

18

体育保健与康复

安宁校区

19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安宁校区

20

智能医疗装备技术

安宁校区

21

公共卫生管理

安宁校区

22

放射治疗技术

安宁校区

23

运动训练

安宁校区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一)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二)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四)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色弱、色盲者需谨慎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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