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学院2024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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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24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民办高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招(七年贯通)

5.学历学位: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科、专科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城市学院相应层次学历证书;符合学校本科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6.校址及办学地点:

顺义校区:顺义区木燕路杨镇段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皇后店路6号

7.学制: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专业学制为2年或3年。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招(七年贯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相关要求预留招生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平行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十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方有录取资格。

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比较专业课统考、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专业、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另外普通类专业中国际课程班专业需学习雅思英语,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2.依据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需要,可分男女单列计划,分开录取,详细计划数以各省招办公布为准。

3.音乐教育专业仅录取声乐和钢琴方向的考生。

4.依据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教育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5.依据护理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疾病,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均不超过800度;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5)五官端正,无纹身,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6)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等,无嗅觉迟钝、口吃、狐臭、步态异常、驼背等问题;

(7)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

6.依据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

(2)女生身高160厘米-175厘米,男生身高173厘米-185厘米;

(3)五官端正,肤色好,无狐臭,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纹身等;

(4)体形匀称,无明显的“O”形或“X”形腿,无明显内、外八字步,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

(5)口齿清楚,无言语功能障碍;

(6)无斜视,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均不低于0.7(基本相当于"E字表"4.8以上);

(7)肝功能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

(8)入学体检标准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毕业时实际上岗就业需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体检,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相关体检标准可参看民航局官网。

7.艺术设计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第十三条各专业要求的学生将视情况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在录取中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招办规定执行。以上录取原则都基于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相关政策执行,录取中使用的文化课总分含符合各省招办规定的政策加分。若政策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勤贷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24年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人35800--38800元/学年,其它专业每人32800--48800元/学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16900--18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为3000--40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十九条 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所有新生必须参加新生入学体检。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注册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填报志愿,入学后对不符合录取专业要求或在考试、录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取消学籍,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为学生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教材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北京城市学院招考资讯

第二十六条 我校可根据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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