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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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2020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松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哈南校区:哈尔滨市哈南第十六大道崇文路9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 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同时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复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实行高考改革省份,按照改革省份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不限语种,建议英语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学费及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校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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