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275。
第七条 办学性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确认、由浙江工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2年起由浙江工业大学与绍兴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授予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十条 办学方针:学院遵循“依托母体、相对独立、办出特色”的办学方针,致力于培养以能力素质为导向的“会干事、会学习、会生活”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及就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参照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时学院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成绩要求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以外的招生省份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学院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1、2、3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对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总分相同的考生,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高职单考单招、专升本等其他特殊类别另行制定招生简章或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有不超过2%比例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变更为浙江工业大学学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在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在第一、第二或第三学期结束时,根据学业基础和兴趣特长,可以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只能申请转艺术类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海外交流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等,获奖面近30%。学院面向2019级新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文化总分高于普通类一段分数线的浙江省考生(含),浙江省外生源高考文化总分高于招生所在批次上一批次分数线的考生(含),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人,并享受海外名校交流学习项目全额资助1次;学院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在校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学费按培养成本核算后确定的标准收取。按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专业确认后则分别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十条 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zjc.zjut.edu.cn
邮箱:zs@zjc.zjut.edu.cn
电话:0575-81112699
传真:0575-81112709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2030
第三十二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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