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8日),针对“高考数学全国乙卷甘肃考生作弊”一事,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该考生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正在对该情况进一步处理,将及时发布情况通报。
此前情况回顾
据媒体报道,6月7日,高考第一天结束,有网友在网上爆料称,疑似全国乙卷的数学题遭他人拍照上传至QQ群寻求解答。而从网传截图来看,此事发生在7日下午4时左右,尚在高考数学考试期间。
网传截图中的试卷图片
对此,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接到相关举报,并报公安机关立案。
6月8日上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通报对网传“高考泄题”事件的调查情况:
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不存在考前泄题。
相关地方教育考试机构已撤换监考人员,加强监考力量,并对违规考生和失职失责人员严肃处理。
广东、安徽有考生恶意“占坑”
在上述情况通报中,还涉及到广东、安徽两地有考生恶意编辑“占坑贴”一事。
通报中指出: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广东某考生考前在QQ空间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开考前。此外,安徽某考生自称“考前押中语文全国乙卷试题”,同样是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以上情况均不存在考前泄题。
律师:考试作弊可能构成犯罪
教育部2012年修订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这些行为中就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等,具有法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同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这些情形包括“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考试作弊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针对考试作弊,共规定了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种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
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确认该考生的作弊行为是否是被组织的作弊行为。根据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这样把题目拍出来也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理,人生道路很长,给孩子一点机会。”彭艳军律师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在2021年高考期间,也曾发生过类似情况。当时官方通报称,一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钟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
当时,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针对该事件发布通报称,经调查,系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对违规考生作出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来源:中国新闻社、中国教育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