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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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第四条国标代码:14065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段669号;

邮政编码:511442

花果山校区:广州市越秀区童心路西胜街42号科协大院5号楼;邮政编码:51009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音乐类、美术类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同时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多种奖项,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另设有专项奖学金。

2.学院设有“勤工助学中心”,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问题。

3.符合国家以及学院相关要求的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交学费,最高贷款额度8000元/年。

4.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各奖助款项若有变化,按当年下达的最新政策执行)

5.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要求的参军入伍学生可申请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上限8000元/年,学费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伍学生可申请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7000元/年。广州市地区退役士兵可申请广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金5000元/年。(实际资助情况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负责监察、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和信访。

联 系 人:邓卉

监督电话:020-84560179

传 真:020-84560179

电子邮箱:gzkmzsjc@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4560708 、84560798、84567663

传 真:020-34824703

电子邮箱:gzkmuzsb@126.com

学院网址:www.gzkmu.edu.cn

招生网址:zsw.gzkm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授权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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