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学院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团结路西校区和金桥校区三个校区,校本部(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招生工作环节,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民语言类学生另预科一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艺术类本科生不编制分省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院专业考试的考生,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本科艺术类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和舞蹈类专业考生分别有身高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报考新疆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新疆生源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段A段中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1.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我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及同一专业不同方向,因考核内容和录取方法不同分为三类。所有本科专业(含方向)考生需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不同专业(含方向)确定不同录取原则:
第一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舞蹈学(舞蹈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
第二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专业有:音乐表演、表演、表演(京剧方向)、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群众舞蹈文化教育)、舞蹈编导。(注: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小方向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各占50%比例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的专业有: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雕塑、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播音与主持艺术。
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课成绩×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我院专业考试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以本省教育考试院规定高考满分为准);
2.普通本科二批次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本科二批次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二批次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普通专科(高职)艺术类各专业,考生需取得相应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舞蹈类新疆籍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专科(高职)艺术类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
(注: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考试院(或招办)要求考生需取得相应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办)要求,考生在取得相应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后,按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小方向计划将只在我院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院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教育部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预科45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艺术类专科:5500元/年 (预科3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800元/学年(6人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系(0991-2555723)美术系(0991-2503171)设计系(0991-2552715)舞蹈系(0991-2551001)戏剧影视系(0991-2552657)
传媒系(0991-2552423)文化艺术系(0991-2560837)
高职学院:(0991-7533280)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检委(0991-2565907)
4.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5.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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