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学校代码:13415 二、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费及招生计划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2.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最低分同分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较好省(市、自治区)的顺延录取。 七、录取原则 1.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3.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提档。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4.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各生源省、批次、科类的考生分别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单独要求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4条,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浙江省、山东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6.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7.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作如下补充,请考生谨慎报考:①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中列出的六类疾病者,不予录取。②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③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 8.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 9.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学籍,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八、其他 本章程若有与当地政策冲突之处,以当地政策为准。 九、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电话: 0311-86266317 网址: http://zsb.hebmu.edu.cn 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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