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9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三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特色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查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进行职能监督。
第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其中“脱贫户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获奖考生”计划单列,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考生和脱贫户家庭考生
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予以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获奖考生
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予以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位次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软件工程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97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十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录取到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学制为两年。
第十九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制作规范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厦理工e起来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
招生办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纪委纪检监察举报投诉邮箱:jwjs@xmut.edu.cn
第二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