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转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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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兴趣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促进实用性技能人才成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专业发展和潜质发挥。申请转转业学生的高考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

第二条 通过对口升学、自主招生等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为大学一年级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专业机会,无论转专业成功与否均不得第二次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高考成绩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六)校企专业间不能互转;

(七) 单独招收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文科专业、理科专业间不能互转。

第二章 转专业的时间

第五条 集中统一进行的转专业时间均安排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全部结束后进行,一般为新生入学年份的12月份,学生按照程序,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转入专业学习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经审核未合格的学生继续在原录取专业就读。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末应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系部根据其人才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结合当年招生计划余额确定各专业可转入名额,认真填写附表一报学生处;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本系部提出申请,系部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申请按拟转入专业进行分类,提交给接收系部;接收系部按照可转入名额数量,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向低分排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处进行审核。

第七条 转专业的具体工作流程:

(一)发布工作通知,各系(部)确定各专业转入名额数量、专业科类、当年录取最低分,填写附表一,交学生处(12月1—3日);

(二)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填写附表二,交转出系(部)(12月3—15日);

(三)转出系部汇总初审,填写附表三,交学生处。(12月16日—17日);

(四)学生处、招生处对申请学生复审(科类、高考成绩),对复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分类汇总,转拟转入系部;

(五)转入系部组织审核,按照转入名额从高分向低分排序,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汇总到附表四,上报学生处终审(12月18日—20日);

(六)学生处终审并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12月21—23日);

(七)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12月24—26日);

(八)转专业学生学籍变更(12月30日前);

(九)转入系部对学生进行分班,公寓处对学生进行宿舍调整(第二学期开学前)。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系部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并报教务处记入该生成绩档案。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制(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内完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已缴纳的学费按照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年制普通专科学生。五年制、三年制中专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个别学生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系部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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