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服从考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规定用品。
四、严禁携带文字资料、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进入候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陪同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听从考评人员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面试全程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七、考试时,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科目的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试或加试。
八、不得对试卷拍照摄像。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九、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相对应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阶段、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