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等级赋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教基发〔2022〕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科目与安排
(一)考试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学校招生要求,首先从物理、历史中选择1门为首选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门为再选科目,共选择3门参加选择性考试。
(二)考试安排。选择性考试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实施,2025年进行首次选择性考试,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二、成绩呈现及使用
(一)成绩呈现。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分数呈现,每门满分均为100分。其中,首选科目以原始分呈现,再选科目以原始分换算后的等级分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