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已发布!招生章程是考生了解高校招生信息、招生办法、录取规则的重要的途径之一,也是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本文整理了2024年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相关信息内容,包含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基本信息、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计划、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专业设置、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收费标准、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录取办法等相关内容,各位考生请及时查询,以下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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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主管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九条 学制:3年。
第十条 招生专业:2024年40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水利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工程测量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我校。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是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职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面向全国大多数省份招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依“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学生资助和奖励项目资金等,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网址:http://www.cjit.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cjit.edu.cn/
咨询QQ:800866399
第二十四条 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C出口出;乘公交905、908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901到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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