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正式发布,其中包含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选拔标准、录取规则等内容。考生和家长应仔细阅读章程,了解学校的招生条件、专业设置、考试科目、录取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便做好报考准备。
以下是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全文,有需要的考生可以查阅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面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三条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严治招,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情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全程做好招生工作的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录取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学校绝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七条院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英文院名:ShaanxiXueqianNormalUniversity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根据相关条例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简介
学校是以“学前师范”命名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为陕西教育学院,位于古都西安,被誉为“三秦基础教育教师和校园长的摇篮”。2012年以来,学校先后入选陕西省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院校、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院校、国家“优师计划”地方专项培养高校。2018年开始与陕西师范大学联合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现有28个普通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涵盖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九条咨询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101号邮编:710100
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东街69号邮编:710061
招办电话:029-81530100;029-81530210;029-85370100;
网址:www.snsy.edu.cn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就业等情况确定招生总规模及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2024年拟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具体各省招生院校代码、招生专业、科类、计划及专业志愿填报代号等以各省招办权威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预留计划将根据各省有关规定,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人数、用途、使用原则、使用方法等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治招,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尊重考生意愿、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四条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考生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排序,对其所填报平行志愿依次检索,考生档案在有计划空额且满足相关条件时投入我校。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照有关省份规定进行征集或调剂。
第十五条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调档比例:执行生源地省招生办当年规定的调档比例。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分数高低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我校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专业相关限制等情况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
1.实行高考改革省份:先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排列的位次(志愿成绩同分排位)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再分别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最高分、次高分、最低分)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2.其余省份:先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再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组织专业课统考的各艺术类专业投档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档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相应专业投档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中综合成绩相同时,若生源省份有规定的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则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翻译本科专业的学生要求参加其所在省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报考其他专业学生无口试、加试成绩要求。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陕西省职业教育单招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在文化课过省统考分数线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统考成绩由高分向低分录取,文化课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技能考核成绩较高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都相同时,则分别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于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按各省有关政策规定加照顾分录取,并按加照顾分后成绩排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采用网上远程录取,考生可实时从本省招生信息网等查看录取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师资格认证规定的体检标准才能报考。
第二十八条“优师专项计划”
2024年,我校继续在陕西省实施国家级优秀农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地方专项(简称“地方优师专项”)招生。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我省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
报考“地方优师专项”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学校、定向就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县域(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地方优师专项”毕业生须全部按协议定向任教,不得违约,对毕业后拒不按规定履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记录将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学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入伍时间在2023年9月1日后的学生)
学校资助
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办官方平台或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打电话查问录取结果。学校通过高考专递向每位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未尽事宜均以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法规
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仅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并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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