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学院办学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由南京医科大学自主创办并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院于2013年迁址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办学。学院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等17个专业(19个方向)。学院建有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和临床教学中心,同时共享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教学资源。
第五条学院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院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院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学院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学院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10余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申请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具体收费标准为:人文社科类18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20000元/生/学年;医学类22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院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标准为:900--1500元/生/学年(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院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222000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kd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50
招生传真:0518-80689787
电子信箱:kdzjb@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中心
招生监督电话:0518-8068954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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