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已发布!招生章程是考生了解高校招生信息、招生办法、录取规则的重要的途径之一,也是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本文整理了2024年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相关信息内容,包含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基本信息、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计划、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专业设置、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收费标准、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录取办法等相关内容,各位考生请及时查询,以下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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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4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是1999年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原国家级重点中专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和省部级重点中专陕西省林业学校合并升格组建,学校历史可以追溯到1934年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附设高职。学校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也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计划建设单位,学校设有水利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交通与测绘工程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工程学院、药物与化工学院、动物工程学院、旅游与管理学院、文理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6个学院部,在校学生19000余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2024年我校面向全国部分省份招生,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各省(自治区)招考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2.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专业,且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若考生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助学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5.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学校资助
1.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2.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4号
邮编:712100
咨询电话:029-87083921、87083005
传真:029-8708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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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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