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法犯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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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上午,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

9月18日上午,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

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对经查询发现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

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本办法对教职员工涉罪信息进行查询,或经查询发现有相关犯罪记录仍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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