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昆明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昆明城市学院(KUNMING CITY COLLEGE)
第四条 招生国标代码:13330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学校校址:
1.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商院路1号。
邮编:650106
2.杨林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新城文林路1号。
邮编:651701
第八条学校基本情况:
昆明城市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始建于2000年,2001年开始招生。其前身是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202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并更名。
学校是云南省优势特色民办本科院校、云南省高校文明校园培育学校、云南省“绿美校园”奖补推荐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理事单位,云南省学生体育协会足球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云南省首个“艺术教育研究中心”、首个“乐团教师人才培养基地”、“云南省足球学院”设立在学校。
学校现有海源和杨林两个校区,基础设施完备,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有7个教学单位,招生专业涵盖8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教育类、艺术类专业为主,经、管、文、法、理、工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九条 学校下设7个二级学院。
开设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文学、工学、理学、法学8个学科门类、36个本科专业,10个专科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为学术型和国际化人才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工作。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培养方式、学制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属于本科层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学制:本科四年,本科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3-6年;专科三年。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备案结果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专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中投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不设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高考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录取原则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进档考生所在省份计算后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体育统考(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
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体检情况可不予录取的考生。
4.报考摄影、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有色盲的考生。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凡按上述条件录取的新生,需有能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六章证书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昆明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昆明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依次为:
咨询电话:0871-68301010、68301022、68313893
官方网站:https://www.kmcc.edu.cn/
微信公众号名称:昆明城市学院招生处(yunnubs-zsc)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校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考生及家长咨询招生有关事项,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处联系,如不遵行,出现任何后果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若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学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昆明城市学院2024年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昆明城市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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